封建制度为何会出现变质同列国郡县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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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度本身的变质封建关系是以土地制度为中心成立的。封建贵族对土地的拥有权,是其一切特权的基础,也是酿成贵族擅乱政之灾的根本原因。因此,有远见的君主在实行分封之初,就注重限制贵族对土地的永久占有权。
受封者仅仅拥有受封的名义,但对于其所封的土地及土地上的人民不再拥有所有权和所属权。到了战国时期,封建贵族在其封土中的权利已经不同于春秋及春秋以前的时期,这时他们对其封土中的土地不完全私有,更不可以奴属封地上的人民,人民仅向他纳税,就如同老百姓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农奴与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封建领主作为拥有私田的地主,也需要按照“按田完税”的原则履行地主之于国家的义务。比如在秦国,即使是郡县制度已经确立之后,封建制度至少在名义上也没有完全消失,仍然保持着二十等封爵的制度。
这种封爵制度是用来犒赏有功之臣的,其所受封爵之人不限于与王室有血亲关系的贵族,有时也未必会有相应的封土。这种有名无实的“虚封”制度,或者也可以称为“封而不建”,也被战国以后的诸多朝代所采用。
还有一种相对比较和缓的改革封建土地制度的举措,即取消功臣或宗亲在其封地上的世袭制度。国君在封授新的职时,赐予功臣或宗亲田地,但明确此职位与土地均不世袭。不过,这种改革仅在新授职时施行,而对于原先固有的世卿贵族仍然不宜施行此法。可以看出,这皆非严格意义上的“封建”了。
将诸侯国新开辟或者兼并的土地设为郡县,并任命官员治理,而这些官员由诸侯直接任命,可以随时轮转或者更替,因此不再是世袭的封建贵族。这里说的“郡”、“县”是地方行政机构,其行政长官称为“大夫”、“尹”或“令”。行政长官治下的人民不再是封建贵族统辖下的农奴。
这样的政治举措足以从根本上影响到作为封建制度基础的封建土地制度,因而也能在政治上比较彻底地瓦解封建势力。郡县制度的实施是真正从政治上根除封建制度的举措,但是正如封建秩序的崩溃是漫长而渐进式的,郡县制从开始出现到正式确立,也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
楚国的县制。现在学界一般认为县制最早出现于春秋前期的楚国。这一方面可能与楚国地处周文化尤其是封建制度影响较浅的南方有关,另一方面楚国在春秋时期对外征战频繁,大量兼并许多南方小国,对于新兼并的土地,楚国采用设县的方式进行管理。
春秋前期的公元前年,楚国终于将多次征伐未果的权国吞灭,楚武王一改过去将新征服土地分封贵族的传统做法,将权国旧地设立为县——权县,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县,同时任命他的叔叔斗缗为权县的地方行政长官。
这种用国君委派县尹的方式取代分封贵族的制度,更有利于国君的集中统治。由于县制初创,与县制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斗缗在权县坐大之后,组织权国遗民发动叛乱,被楚武王派兵镇压,斗蟆被处死。斗缗叛乱平定后,楚武王将权国遗民迁往别处,继续保留权县,并任命阎敖为县尹。
另外,这个设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县的楚武王,也是第一个僭称王号的诸侯,楚武王以楚王自称,与周王公然分庭抗礼。这点也从侧面反映了,楚国确实是受周之封建制度影响较浅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史籍中有明确记载的春秋前期、中期的楚县有权县、申县、息县、高密县、吕县、许县等。
楚国所设置的县是直接隶属楚王的地方行政单元,不同于分封给卿大夫的封地,楚王可以直接获取县的税收与贡赋,直接掌握或者调动县里的军队。楚国县制的设立,强化了君主集权,避免了封建世卿大族坐大影响君权,极大提高了楚国的战争实力,为楚国的春秋和战国的争霸战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晋国设县比楚国晚一些,但是晋国县制发展很快。公元前年,晋国在箕地打败狄族,晋襄公赐大夫郤缺的胥臣“先茅之县”,这是史书关于晋国设县的最早记载。由此可见,晋最初也是在新兼并的土地上设县,而且晋国最初设立的“县”与封邑也没有很明确的区别。
春秋中期以后,晋国内部世家大族相互倾轧兼并,大量被兼并的封邑被设立为县,此时的晋县可以说是贵族相互兼并的产物。晋县不再由贵族世袭领有,但大多数晋县直接由世卿直接统辖,晋国国君反而不能对这些县进行直接统管。
《史记》记载,晋国六卿想要进一步削弱公族实力,就联合起来灭掉了国君宗族祁侯叔向的家族,把他的封邑分成十个县,任命他们的儿子为县大夫(即县长官)。《左传》记载,晋定公时晋国的执政大夫赵简子在一次战前动员激励将士的誓言中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可见,春秋末期,晋国也设郡,而且郡的行政级别低于县。到战国前期,由于郡县制度在晋国施行已久,韩、赵、魏三家分晋,各自立国以后,鉴于晋国因分封制度致世卿大族强不可控而反噬自身的历史教训,迅即实行比较彻底的郡县制度。
战国时期一些重要的历史人物同时也是郡县的长官(“守”或“令”),比如魏国的邺令西门豹、西河守吴起等。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由于韩、赵、魏实行了比较彻底的郡县制度,才使得脱胎于春秋五霸之一的晋国的韩、赵、魏三国后来都成为位列战国七雄的强国。
齐国的都县制。齐国的都县制最早可以追溯到齐桓公时代管仲推行的五属制。《国语》记载:“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使各治一属焉。”齐国国家政权中地方分权的行政运作理念可能滥觞于管仲的政治改革。
齐国此时的县与后来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县也有很大不同,有大量的县是作为封邑赏赐给贵族,可以世代承袭,具有浓重的分封色彩,因此也就不具备作为基层行政机构的典型意义。战国时期,郡县制逐渐大行其道,相比较而言,齐国奉行的却是独具一格的都县制。“都”是战国时期齐国独有的地方行政单元。
五都作为齐国境内重要的经济与军事重镇,都驻扎有正规训练的常备军。在战争中,五都的军队也是齐国军队的主力与精锐。五都的行政长官(都大夫)同时也是五都兵力的主将。这种行政权与军事权集于一身的制度设计,使得都大夫在各自的行政区域既可行使行政权利,又可以统帅所属军队展开对内或者对外的军事行动。
都县制作为一种独特的地方行政制度,是齐国在政权运作方式与地方管理模式上的创举,有打破地方宗族血缘组织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适应了齐国政治、军事及经济的发展需要。但是齐国在国都之外又设有与国都职能略有重叠的其他四都,使得国都临淄的地位不够尊显,也使得齐国地方行政权力分散于五都。
另外,齐国在五都驻扎的大量国家常备军,指挥权也分别控制在五个都大夫手中,这一方面造成都大夫政权、军权过大的局面,另一方面也难以保证国君的政令、军令的畅通与高效执行。
秦国早在秦武公时,就在打败了邽、冀戎族之后,在新扩张的领土上设立邽县、冀县,一年以后,又设立杜县、郑县。这是秦国设立县的最早记录。
秦国县级官吏有了较为明确的设置规定,官吏的称谓、俸、权责范围等也有统一的规定,反映了秦国县制的成熟性与完善度。秦昭王吞灭义渠后在义渠旧地上设立了陇西郡、北地郡,这也是秦国较早设立的郡,加之以后陆续设立的几个郡,秦国就确立了郡县两级制。
在郡县两级制下,县即成为中央统治地方的基本组织单元,郡传达执行中央的政令,监督统辖所属各县,联络协调中央与县的各类事务,成为非常完备的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制度强化了诸侯国内部的君主集权与政权统一。
楚、晋、齐、秦都是当时主要的强国,也是较早实行县制的国家。楚国吞灭他国之后,绝其君统,迁其人民,并任命县尹治县,但是对其行政组织和基层组织则较少改动,而且为了安民起见,也大量使用所灭国家的旧臣。
楚国虽是推行县制的成功者,但其县制远没有秦国县制深刻、完备、彻底。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在秦国全国范围内坚定而彻底地推行县制,县制的实施也为秦国的政局稳定、国力强大和之后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政治结构、社会组织基础,成为县制改革最成功的的受益者。
秦楚两国强大的关键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或可归因为楚国县制与秦国郡县制的成功推行。反观其他诸侯强国,晋国因为封邑制和县制并存,给自己埋下了“三家分晋”的隐患,实行都县制的齐国后来也在弱小的燕国伐齐战争中几于亡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