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积怨闹离婚,法官调解解情仇澎湃

2023/7/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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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王淑娟息县法院

当李某拿到调解书,看着红红的法院印章,不禁连连感叹:“真是没想到,真是没想到,我这事儿扯了这么多年,终于解决了,感谢你们,谢谢。”而另一方当事人梁某也释然道:“早晚要解决的事,终于解决了,这心里也松了一口气。”

原来,李某与梁某原系夫妻,两人婚姻至今已存续了23年,婚姻起初的几年两人感情不错,还共同孕育了两个孩子,可是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琐事的增多,两人矛盾不断显现,感情逐渐走向破裂的边缘。年8月,李某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梁某离婚,但因两人对财产分割分歧较大,且梁某患有精神疾病,其本人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并未支持李某的离婚诉求。离婚未获支持后,李某在随后的八年里又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两次提起上诉,但因同样的原因,李某离婚的要求均未获法院支持。

年4月,李某再次起诉离婚,息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徐无己在接案后发现,该案共经历了五次裁判,涉诉时间长达八年,当事人矛盾几乎难以调和,而且李某与梁某已无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离婚才是对二人的解脱。徐法官在继续调查过程中发现,梁某虽患过精神疾病,但是近年来恢复良好,其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且其本人也有离婚意愿,只是碍于共同财产分割不明才一直不愿离婚。了解到案件争议焦点后,徐法官立即着手调解,多次与李某、梁某及二人的家人、亲属进行沟通、协商,并实地勘察二人居住的房屋等共同财产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过五次修改,历经二十余天,终于促使李某与梁某达成调解协议,结束了这段对两人均是负担的婚姻。

9月3日,李某与梁某签收调解书后,该案终于尘埃落定,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婚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共同生活可能,继续共同生活只能给当事人带来困扰的情况下,法院应遵从当事人意愿,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尽力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平衡情、理、法的关系,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不符合本条情形的,一般不判决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息县法院往期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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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杨煜如牛潇漪

审核:梅倩

终审: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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