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全县乡镇街道

2024/12/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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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上午,息县司法局在龙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召开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培训会,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或具体案卷制作人员、赋权部门法制审核人员、行政执法特约监督员、司法所所长共30余人参会。会后对息县乡镇(街道)首例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集中评查,专项监督龙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行为。

现场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年版)》,对照案卷内容,逐页逐项评查。在场人员纷纷发表意见,意见不同之处讨论激烈。经评查,发现该案卷存在多处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县司法局要求龙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问题记录,立即整改,借此案卷制作培训和评查机会,抓好行政执法能力提升。

案情介绍:年3月23日17时,息县龙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例行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徐某某在息夫人大道与东大街交叉口围挡内倾倒建筑垃圾。执法队员及时制止当事人徐某某的违法行为,并下达《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息龙责改通字﹝﹞第2号),要求当事人徐某某及时整改、恢复原样。现场指出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禁止向广场、花坛、绿化带、内河等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3月24日,执法队员在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某某并未按照要求改正到位。因此,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决定对当事人徐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改正到位的。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决定对当事人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息县乡镇(街道)的首例行政处罚自此诞生。(息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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