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法院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宣判

2022/12/21 来源:不详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吴彦飞通讯员曾岩包莎莎)日前,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息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年3月底,张某与弟弟在汽车站购买了两张8时40分到信阳的车票,8时40分左右,张某乘坐上发往信阳的客车,但客车到点准备发车时,张某却因其弟未乘车,要求司机晚点发车。

8时40分过后,司机王某驾驶载有20余名乘客的客车缓缓前行出站并往西行驶。眼看着车辆起步,而自己的弟弟还没上车,气不过的张某当即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并数次用手抓、拽王某的安全带和衣服,希望迫使王某停车。推搡之中,王某驾驶的客车不慎撞到公路北边的花带里并停下,售票员撞到车门扶手受伤,驾驶员王某见状立即报警,一时冲动的张某也傻在当场。

息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息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参照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对社区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息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元。

法官说法

近几年,因殴打公交车驾驶员,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导致的悲剧触目惊心。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刑法条文,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则范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条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尊重公交司机,共同维护和谐的乘车环境,切勿因一时冲动对正在驾车的司机实施辱骂、殴打等妨害驾驶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映象网信阳新闻-688,投稿邮箱:yx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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