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诊疗过失行为,息县人民医院被判赔偿2

2024/8/28 来源:不详

医院存在诊疗过失行为,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因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所负赔偿责任比例,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计.88元。经过一审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存在诊疗过失行为。视频显示的脐带脱垂时间与病历记载的时间相差17分钟,医院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患者王某脐带脱垂的时间为3:28分左右,虽然考虑到电子病历在记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记录时间晚于诊疗行为实际发生时间符合一定的常理,但客观上院方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于年1月22日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11号)中关于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程记录不完整,××例的讨论、分析记录。息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病历中缺少王某之子死亡记录等重要内容,××程及抢救记录中显示王某之子重度窒息,未能进一步的诊断、讨论、分析造成王某之子重度窒息乃至死亡的具体原因。××患者家属释明尸体解剖的必要性。在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医院未能××患者释明尸体解剖的必要性,而仅是××患者送达死胎、死婴处理告知书,致使本案缺少被鉴定人王某之子死亡后的尸体解剖报告,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导致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之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认。××医院对风险预估不充分、告知不全面。息县人民法院还认为医院的护理、抢救措施不完善,违反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因病施治、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有关规定;医院对自己提出的辩解意见“治疗适当、护理规范、不存在过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医务人员的义务,同时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院方对本次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分析医院的诊疗行为,患者王某自身的病情状况、胎儿的发育情况等因素,酌定医院对本次医疗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88元。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医院、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明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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