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愿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不再

2025/1/1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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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和其弟在息县汽车站购买两张8点40分息县到信阳的车票,8点40分左右,刘某某乘坐了发往信阳的客车,该客车到点准备发车时,刘某某因其弟未乘车,要求司机晚点发车,8点40分过后司机贾某驾驶载有20余名乘客的客车缓缓前行出站,沿省道往西行驶,刘某某因其弟弟未能乘车而与贾某争执,并用手抓、拽贾某的安全带和衣服,导致贾某驾驶的客车撞到公路北边的花带里,迫使客车突然停车,售票员陈某撞到车门扶手受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法官说法

被告人刘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无前科,系初犯,且预交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参照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对社区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元。

PS: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法律你我他,法治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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